序号 | 单位名称 | 存在问题 | 处理建议 | 法规依据 | |
1 | 衡阳市第七中学 | 1.未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 2.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20%。 3.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报。 4.证书未按照要求悬挂。 | 1.按时办理法人、开办资金变更。 2.按时提交事业单位年度报告。 3.按要求悬挂证书。 | 电话通知限期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逾期未完成的,将下达处罚决定书。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试行)国事登发〔2018〕1号,2.2.4(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金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2 | 衡阳市沿江风光带事务中心 | 1.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20%。 2.存在社会投诉现象。 | 1.按时办理开办资金变更。 2.提供回复投诉情况说明。 | ||
3 | 耒阳师范附属小学 | 1.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20%。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报。 | 1.按时办理开办资金变更。 2.按时提交事业单位年度报告。 | ||
4 | 衡阳市现代农业示范园(衡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 1.未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 2.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20%。 | 1.按时办理法人、开办资金变更。 | ||
5 | 衡阳市东洲岛景区服务中心 | 1.印章无使用记录。 2.净资产出现负数。 3.财务制度不健全。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未悬挂。 5.存在社会投诉现象。 6.开展活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 暂扣法人证书及印章,暂停受理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和编制使用核准等实名制业务。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 |
6 | 衡阳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 | 1.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 2.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需办理变更(办公在教育局7楼,实际基地在高铁站旁)。 3.印章使用制度不健全。 4.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20%。 5.开展活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 |||
7 | 衡阳市生态农业示范基地 | 1.法人属于空缺状态,法人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 2.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20%。 3.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